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就业保障局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锦囊
01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普惠性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政策内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的办法,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实行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
适用对象: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
办理渠道:按各级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申办。
02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
2、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学年的特困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补贴标准: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办理渠道: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3、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100%。
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内容:经工商注册登记并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提供免费职业绍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可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适用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经办机构: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申领条件: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青年见习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适用对象:离校3年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青年。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见习。
政策标准: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单位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03毕业生创业政策
9、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满12个月且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补贴标准2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5000元。
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0、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大学生等群体创办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计算。
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政策内容: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租用经营场地注册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于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每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适用对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申领条件: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
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2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德创业青年;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政策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贷款。
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贷款利率自财金[2020]21号文件印发之日(2020年4月17日)起为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其中,低于一年期(含一年)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参照一年期LPR确定;超过一年期的贷款,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选择参照一年期或五年期LPR,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货、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3、创业训练营
政策内容: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创业训练营活动,根据培训成本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创业训练营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得与省级创业训练营补助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
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4、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政策内容:参照省级评选“山东省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山东省十大创业导师”“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的做法制定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按照市级典型每人最高4万元、县级典型每人最高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4人才政策
15、人才生活补助
政策内容:对新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重点高校院所本科生(不超过30周岁),每月分别给予5000元、3500元、2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3年。其他本科学历大学生由所在县(市、区)每月给予不低于500元生活补贴。
经办机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6、定向选调政策
政策内容:面向国内知名高校组织专额定向选调,实行“送考上门”“一站式录用”,考试、体检、考察、录用工作20天内完成。由录取单位发放生活补助。
适用对象:国内知名高校毕业生。
补助标准:博士、硕士、本科定向选调生每月发放3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补助,连续发放2年。
办理渠道:录取单位。
17、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政策内容:协助省人社厅每年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适用对象:博士后。
政策标准:省财政给予每人两年40万元的资助,其中25万元为博士后日常经费,13万元为科研经费,正式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后,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月数,德州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24个月。对每名新进站(基地)博士后科研人员,完成开题报告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项目资助。
18、博士后生活补助
政策内容:到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研究、首次入站且无工资收入的博士后,省、市财政统筹给予生活补助。
申领条件:首次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且无工资收入。
补助标准:首次入站博士后省财政最高15万元;市财政对于新进站(基地)博士后人员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适用对象:博士后。
19、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
政策内容: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进入市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的,在站时间每满1年可申领省级一次生活补贴,标准为5万元/年,最高补贴3年15万元;出站后留德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申领省财政一次性补贴15万元。
适用对象:博士后。
20、博士引进政策
政策内容:各设区市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的博士,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实际支付工资待遇的,如本人愿意到事业单位工作,可按照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规定引进到对口事业单位。
适用对象:博士。
21、博士后职称评审
政策内容: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德工作的博士后可申报正高级职称。我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副高级职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仅限在站或出站不满6年的人员,相关人员直接中报高级职称,可不要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限制: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评审中,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适用对象:博士后。
05毕业生招募、入伍政策
22、“三支一扶”计划
政策内容:自2017年起,“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
补助标准:省对财政困难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7万元,对其他非财政困难县补助每人每年1.2万元;给予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
23、高校学生参军入伍鼓励政策
政策内容: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国家资助学费;考试升学加分;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免修军事技能;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适用对象:参军入伍高校学生。
图文来源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械工程系
2022年4月30日
撰稿: 摄影; 审核:保俊 袁丽男